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1 回應: 0 閱覽: 1050
置頂

雇主得否以勞工於發放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時未在職,而拒絕發給之?|簡文成專欄

雇主得否以勞工於發放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時未在職,而拒絕發給之?|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得否以勞工於發放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時未在職,而拒絕發給之?


回覆:

1. 按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於法而言,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並未定性為「年終獎金」。

惟依本人輔導企業建制管理規章之經驗,基於考量企業歷年之習慣並為符合法令規定,在制訂工作規則時將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明文定性為「年終獎金」,則於事業單位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而勞工也符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時,基於同法第1條明文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雇主即有義務發給符合要件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即年終獎金,並有內政部74年2月27日臺(74)內勞字第290597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可參。

 

2.於講授人資法令課程時,上課學員常提問雇主得否於工作規則中規範勞工受領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獎金,須以發放當時仍在職者為限,如前所述,當事業單位於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而該勞工符合全年工作亦無過失者,雇主即有依同法第29條規定給付勞工該條所定獎金。

再者,雇主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與勞工約定營業年度,係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則全年工作亦應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在職,從而,企業於年度終了時結算有盈餘,勞工全年工作,即勞工於當年度12月31日在職,於當年度並未有留職停薪或停職停薪或終止契約情形,且無過失時,其具有同法第29條所定獎金請求權,雇主不得以勞工於發放同法第29條獎金時未在職而拒絕發給,並下列判決可參:

(1)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號判決

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事業單位即不可藉詞不予發給年終獎金。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