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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條例重點解析|法操FOLLAW

紓困條例重點解析|法操FOLLAW-HR

法操製表
文/法操司想傳媒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立法院於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法操幫各位分類整理了本條例的重點如下:

 

政府給予補助、補償

§2ⅠⅡ
醫療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且醫療及相關機構與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該機關、團體應予獎勵。

 

§2Ⅲ
因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9Ⅰ
因疫情影響導致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9Ⅱ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員工可以請「防疫假」

§3Ⅰ
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者,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補助者除外。

 

§3Ⅲ
前項規定對象於隔離、檢疫期間,所任職之機關事業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Ⅰ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政府有權徵收物資

§5Ⅰ
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廣告時間延長

§10
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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