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ㄧ定要在原投保單位續保健保嗎?|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ㄧ定要在原投保單位續保健保嗎?
回覆:
1.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0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揆諸本條項條文內容並未強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2.惟應注意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是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請求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雇主不得拒絕。
從而,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向雇主請求續保健保外,現行法令並未強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於原事業單位所成立之投保單位繼續加保健保。
此外,行政院衛生署101年4月10日衛署健保字第1010007147號函略以:「二、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選擇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或改按其他適法身分(如眷屬)投保,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均未強制規範選擇於原單位繼續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亦須一併於該單位參加全民健保。」詳言之,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考量以眷屬身分得減輕健保保險費負擔者,即得改按眷屬身分繼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而受僱勞工原屬第一類被保險人,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改按眷屬身分繼續投保健保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暨其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屬退保原因,事業單位應於其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辦理退保,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2款及第12條規定隨同依附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
3.修行者林義富先生說:「如實,如其本來、原來、實在、實際的狀態,而覺知覺察。如其本來,不加ㄧ分、不減ㄧ分、不彎曲、不欺騙,就是誠實的、真切的、實在的...當觀身如身時,如身也就是如實觀身。當觀受如受時,也就是如實的觀受,覺受,知受。觀心觀法如是。
因如實觀故,能得實相。老實的如實觀,功夫日深,必見實相法。至於會見到什麼實相法?
身心而已...實相就在哪裡,亙古以來ㄧ直在哪裡,看見看不見是行者自己的問題。行者只要依循佛陀無誤的指導(即四年住),正確的去做,就必然可以開法眼,見緣起法。」
(註1)誠哉斯言,惕之,勵之!
註1.資料來源:https://m.facebook.com
父母可接續申請同一名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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