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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令: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令: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HR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財 政 部令         衛授疾字第1090100465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30540號
 
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部  長 陳時中
部  長 蘇建榮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二)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三)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給付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
 
第 三 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於請假期間之薪資,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二、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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