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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期限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如果第一位子女是請了二年的育嬰留期, 如107年03月到109年3月,但在109年3月時請在留停這段期間, 生了老二, 請問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老二的留停的期間是從109年03月又休假到111年3月?
因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這段文字不大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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