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259
置頂

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恩典法律事務所

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恩典法律事務所-HR

 

Q:公司新進員工小王試用期滿就立刻到醫院開診斷證明,聲稱他因職災造成傷病,要求老闆負擔全薪病假,兩個月都沒到公司上班,實際上卻到處去玩、臉書打卡,公司認為小王的行為不適任,要解雇小王,怎麼做才合法呢?

撰文: 蘇家宏、沈俊豪

 

A:雇主如果碰到像小王這樣的員工,雖然生氣也不能草率的把小王開除喔,以免反而被小王申訴違法解雇。那麼雇主應該要如何處理小王的問題呢?建議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疾病、傷害,一般人或公司難以自行判斷,如果有爭議,是否構成職災建議交由勞保局認定,在未認定前,公司先以普通傷病假處理。

2. 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勞工一年內請假合計30日以內可請領半薪,超過部分老闆可以不給薪。

3. 員工如果長期請假不上班,很可能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無法勝任」的情形,老闆可以以此為理由資遣小王。

4. 如果老闆想要採取解雇方式,請病假出遊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而可以做為解雇事由?這部分的認定容易產生爭議,如雙方認知不同到法院訴訟,舉證較為困難,也難以預期法院認定結果會對誰較有利。但是公司考核或懲戒的權利屬於公司治理範圍,法院通常較為尊重,不會隨便做不同認定,所以依照公司事先規範的工作規則(工作規則越具體越好),以記過、考績不合格等方式處理,如果小王執意不改善,累積至規定的解僱條件後,公司再解僱小王,解僱決定不但兼顧「情」、「理」,更不容易被法院推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