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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與勞動條件調整|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

新冠肺炎疫情與勞動條件調整|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HR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陳潼彬律師、劉懿嫻律師

(本文同時刊登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律師專欄及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官網) 

 

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企業營收,許多企業紛紛緊急研究組織人事如何能合法調整,例如:企業能否以疫情為理由單方延後年度調薪?能否單方要求勞工休無薪假?能否單方調降勞工工資?能否以此資遣勞工?關於上述疑問,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目前僅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可資適用(註:本文撰寫日期為2020年3月31 日)。以下僅以簡要問與答方式說明相關規定。

 

1.     企業能否單方要求勞工休無薪假?

否。本注意事項規定,如企業受景氣因素影響導致停工或減產,只能在「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暫時縮減工時及依縮減工資的比例減少工資(主管機關稱為「減班休息」)。換言之,企業必須取得勞工的「書面同意」,才可以使勞工休無薪假,至於勞工同意的書面可參考勞動部公告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果企業未經取得勞工書面同意,單方面要求勞工休無薪假,因屬於無效的勞動契約變更,企業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工資。

 

2.     承上,企業實施無薪假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

否,無薪假實施是採「通報制」而非「申請制」。本注意事項規定,實施無薪假的企業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通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該地方注意事項並未明確規定企業應於實施前或實施後的何時通報,但由於涉及相關補助申請資格,建議企業可及早通報。

 

3.     承上,企業可要求勞工休多長的無薪假?

本注意事項規定,實施無薪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一步於今年3月份之說明會表示,上述3個月係指「連續性」的3個月,如有跳月實施的需要,則應僅先實施連續的月份,期滿如有需要再實施其他月份。本注意事項另特別指出,如勞工同意期間屆滿,應重新取得勞工同意,才可以再延長無薪假期間,否則就應該恢復勞工原有的勞動條件。

 

4.     承上,實施無薪假或減班休息就可以不用付勞工工資了嗎?

否。本注意事項規定,即使是依規定使勞工休無薪假,企業給付全職勞工的月工資仍然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今年起為23,800元)。

 

5.     企業能否單方延後年度調薪、調降勞工工資或資遣勞工?

本注意事項僅規定企業得實施無薪假,其他勞動條件則回歸勞動基準法處理。其中有關工資部份,勞動基準法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注意事項並明確說明,除非是因為有取得勞工同意而縮減工時,否則「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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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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