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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我要加班費,不要補休!|陽昇法律事務所

老闆,我要加班費,不要補休!|陽昇法律事務所-HR

 

勞工在原訂的工作時間外,額外再提供勞務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的標準給付加班費給勞工,但偏偏有些老闆在應徵時會直接表明以「補休」的方式替代發給「加班費」,此種方法是可行的嗎?

 

這種作法最大的爭議在於加班時數等同於補休時數,但事實上加班費的計算是有一定的倍率加乘,而且勞工也未必能隨心所欲地放假,仍然必須考量老闆的臉色或其他工作壓力,導致勞工只能在老闆開心且空閒的時候休假,乃至離職前也未必能夠休完,這豈不是變相犧牲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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