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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賠償受僱人侵權損害後之求償權問題|陽昇法律事務所

僱用人賠償受僱人侵權損害後之求償權問題|陽昇法律事務所-HR

 

類似受僱司機發生車禍致他人死傷時,僱用人公司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當雇主賠償第三人後,可否對受僱司機求償呢?

 

實務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僱用人賠償他人後,最終應否由受僱人負賠償責任呢?確實會是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很大爭議問題。

 

像是,在有保險的情況,若僱用人擔心出險而保費增加,要求受僱人負擔,受僱人則會認為,保險就是為了避免發生損害時要負擔責任,才會由僱主投保責任險,員工始同意具體工作行為。但是,勞僱契約通常未約定清楚情況下,會有相當個案上爭議。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因此,關於雇主求償權的問題的確相當麻煩。首先,若雙方契約有約定類似損害賠償之負擔約定,就從其約定;若無,就要回歸前述規定。不過,對於受僱人的求償權,還是有可能考量雇主是否也有責任?而有「過失相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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