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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端午連休假期是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或4週彈性工時?|簡文成專欄

109年端午連休假期是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或4週彈性工時?|簡文成專欄-HR

 

問題:109年端午連休假期是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或4週彈性工時?

 

回覆:

1.為因應企業不同之營運型態,使法定正常工時有更合理及彈性運用的空間,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及第36條第2項分別規定下列「2週彈性工時」、「8週彈性工時」與「4週彈性工時」等3種彈性工時制度:

(1)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4)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2.從前述條款可知,事業單位擬實施彈性工時者,須經勞動部指定,而依勞動部函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得實施2週彈性工時;適用8週彈性工時或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可參考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之行業」https://reurl.cc/L3oALK;此外,勞動部105年0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略以:「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3.此外,就事業單位實施前述彈性工時之「制度上」與「私法上」程序,勞動部以下列函釋闡明:

(1)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1040131919號函:「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所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就「制度上」允否有變形工時為同意。是若事業單位因實施彈性工時,致有變更個別勞工之工作時間等情,仍應徵得各該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

(2)勞動部107年0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函:「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及第49條規定,雇主擬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調整規定」或「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始允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事業單位有廠場工會者,其於該廠場擬實施前開事項,應經廠場工會之同意;如各該廠場無工會,惟事業單位有工會者,應經事業單位工會之同意。

(二)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擬實施前開事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各事業場所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者,事業場所勞資會議之決議優先於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另,雇主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其同意權得併附期限,倘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附有期限者,嗣於原同意期限屆期前,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其原同意期限屆期後,雇主欲續予辦理前開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若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完備前開法定程序。

(三)事業單位依規定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如希就原同意事項再行討論,仍可隨時提出再與雇主進行協商。

二、復查本法91年12月25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欲依本法第30條之1規定辦理者,應徵得全體事業單位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分支機構欲分別實施者,應徵得該分支機構之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本法91年12月25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事業單位原已依上開修正前規定辦理者,仍屬適法。惟事業單位嗣後如因勞工到、離職或事業單位擴充而變動,致原同意人數未足半數以上,應自未有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之日起,依上開條文修正後之規定,重行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又事業單位於上開條文修正前,是否確已徵得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至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如稱曾依修正前規定辦理,當由事業單位就相關資料負舉證責任(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16日台(92)勞動2字第0920040600號令及本部103年8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1398號函意旨參照)。

另,有鑒於事業單位原依91年12月25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之規定完備程序者,或因勞工陸續到職、離職等因素漸有原同意人數未足半數以上之情事,爰仍請輔導轄內該等事業單位,速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以杜違法之虞。」


4.又,就前述2週彈性工時、8週彈性工時及4週彈性工時之實施方式說明如下:

(1)2週彈性工時: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2條之3規定,以每7日為1週期,依曆計算;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於2週內休息2日;1日正常工時上限10小時,1日正常工時連同加班工時上限12小時;每週正常工時上限48小時、2週正常工時上限80小時。


(2)8週彈性工時: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2條之3規定,以每7日為1週期,依曆計算;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於8週內休息8日;1日正常工時上限8小時,1日正常工時連同加班工時上限12小時,每週正常工時上限48小時,8週正常工時上限320小時。


(3)4週彈性工時: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2條之3規定,以每7日為1週期,依曆計算;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於4週內休息4日;1日正常工時上限10小時;1日正常工時連同加班工時上限12小時;1週正常工時上限如為70小時,次週正常工時上限為50小時,即二週正常工時上限120小時;4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5.以故,事業單位如與所屬勞工約定週1至週日為每週,即每7日,而週1至週5排定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6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者,109年6月15日至109年6月21日為週1至週日,另109年6月22日至109年6月28日亦為週1至週日,而109年6月25日為端午節,事業單位如配合政府連休政策,將109年6月20日休息日調整為工作日,另將109年6月26日工作日調整為休息日,使勞工得於109年6月25日至28日連休4日者,某勞動法律師於雜誌中發表之文章表示,前述調整方式為8週彈性工時。

惟本文認,就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而言,因其亦適用2週及8週彈性工時,是事業單位得主張前述調整方式為4週彈性工時、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就適用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而言,因其亦適用2週彈性工時,是事業單位得主張前述調整方式為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另就僅適用2週彈性工時之行業而言,因其配合政府連休,亦得適用8週彈性工時,是事業單位得主張前述調整方式為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


6.奧修大師說:「真正的知識、智慧只會透過覺知才可能發生-不是透過累積資訊,而是透過蛻變才會發生。覺知是ㄧ種根本的蛻變,透過覺知你將會重生。..沒有覺知,你每ㄧ天都只是活得像ㄧ具行屍走肉般。

有了覺知,你將會開始首度真正活生生的,如此一來,生命將會ㄧ直持續不斷地成長,變得愈來愈廣,愈來愈浩瀚。」在台灣,對有頭銜者的盲從盲信,以及輕易讓渡自己腦袋的主權,成為別人思惟的殖民地,是極為嚴重而普遍的現象,然而,這些都是覺知的障礙,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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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連假工資給付規定

109年端午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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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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