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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特休處理

老師
請問
員工留職停薪2個月109/8/1-109/9/30

但109/3/3-110/3/2有特休9天

請問是保留留停回來109/10/1復職還可以使用這9天特休嗎?
還是建議在留停生效前就全部結算給他

請老師解惑
謝謝

熱門回應

您好

公司的特休制度是周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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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未提到公司的特休計算制度,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不計算年資

如果留停前已休完或是結清,則復職後暫時無特休

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週年制就是以到職日來做計算的方式

曆年制就是依照公司會計年度來做特休假的計算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2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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