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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勞工?|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什麼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勞工?|寬心圓法律事務所-HR

 

一般而言,雇主資遣勞工前,依勞工年資需要在一定天數前先預告勞工,才能終止雙方之間的雇傭契約,例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須於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須於二十日前預告;而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則須於一個月前預告。

 

但在幾種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勞工,小編為大家整理說明如下: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

2.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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