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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員工月中到職,薪資應如何計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新進員工月中到職,薪資應如何計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新進員工月中到職,薪資應如何計算?這是一個很小的問題,但也時常導致爭議,首先第一步請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烙印在腦子裡:「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契約係屬於雙務契約,雙方皆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一方給付之同時,他方亦應進行給付。

因此,當勞工已完成提供勞務時,雇主即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不論該勞務為一分、一小時或一天;反之,當勞工遲到一分鐘,因未提供該一分鐘之勞務,故雇主亦當然毋庸給付該一分鐘之報酬。

此議題的產生,主要係因東方社會慣採月薪制,而按月發薪就會有大月、小月日數不等的問題;反之,歐美則多採周薪或雙週薪制,即固定7天或14天發給,因此不會有此爭議。

而月薪制其實在實務中,會產生非常多的小問題,因此還是比較推薦採雙周薪制;雖然與我國實務國情不符,但對於薪資計算,真的能清楚很多。
 
有點跑題了,回歸正題。



二、月薪制工作者應該按大小月日數不同,而有不同薪資數額!? 
#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按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勞務提供與工資獲取係具備對價關係,即勞工有提供勞務,即會有領取報酬的權利。

那麼,工作30天與工作31天,為何月薪皆為相同數額?
大月請假一日,實際出勤日數也是30日,薪資卻比小月30日出勤少?

上述問題,就是月薪制最常見的問題,而此問題會產生,即是由於勞動法上,其實並沒有月薪的概念,因為「週」(7日)係屬於固定的數值,而「月」則會因月份之不同而有28、29、30或31日之變化。

那麼,月薪制是否應按大小月日數不同,而有不同的薪資數額呢?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基上,工資之內涵、發給依據…等等,皆應由勞資雙方所自由約定,只要該筆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109年為:月薪23,800元、時薪158元;110年為:月薪制24,000元、時薪160元),即將無違法疑慮。

因此,當雇主表示「每個月發給薪資30,000元」時,其實就是以「任職足月,作為發給薪資之依據」,因此當勞工滿足「全月在職」的要件時,雇主即應實現約定,給予勞工月薪30,000元,而不論該一個月為28日、29日、30日或31日

可以將全勤獎金作理解範例,雖然全勤獎金確實屬於工資,但其領受的資格卻為「全月在職、未遲到早退」(實際領取資格,得以工作規則制定之),因此當勞工有遲到早退時未滿足請領要件,雇主自無發給該筆工資(全勤獎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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