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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職場霸凌|蔡尚宏專欄
#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是近年頗為熱議的議題,但是在勞動法令上,並沒有專門的「職場霸凌」定義。當然不是同事間相處不同洽,就是職場霸凌,因為人際關係本來就有處得來或是處不來的。
就此,法院認定的職場霸凌,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
職場霸凌的觀察判斷面向,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就業服務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勞動法的範圍來看職場霸凌,如果是雇主針對員工某些特質而實施的差別待遇,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就業歧視(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等之性別歧視);如果霸凌是來自同仁或是外部人員施加侵害,可能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所稱的不法侵害;如果實施的霸凌手段與性有關,則可能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稱的性騷擾。
因此,職場霸凌需視加害者、手段方法等不同,而有不同的法規適用。就職場霸凌受害者權益的保障,我們下次說明。
本圖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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