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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雇主要員工自己找到適當職位才能復職合理嗎?|萬狀通-legal885

留職停薪,雇主要員工自己找到適當職位才能復職合理嗎?|萬狀通-legal885-HR

留職停薪,雇主要員工自己找到適當職位才能復職合理嗎?

1.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是,IBM的業務經理,在轉調軟體部門過程中,因IBM軟體部門突然人事凍結,加上原本職缺已有他人替補,導致該名業務經理回不去原部門也去不了軟體部門,變成留職停薪的狀態,後來IBM還以該名員工有在留職停薪文件中同意若未在留職停薪期間找到適當職位時,以自願離職處理為由,將之辦理離職手續,該業務經理因而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最後由最高法院判決勝訴。

2.該最高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按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 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

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雖暫時中止,但勞動契約既未消滅,勞雇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於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非有正當理由,自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掌握企業內部職缺之資訊,自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之義務。

查上開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文件約定被上訴人須自行覓得職位始能復職,原審認上開約定,係減輕上訴人於勞動契約下所負之義務,及加重被上訴人所負之責任,且其結果係被上訴人留職停薪期滿前未覓得適當職位以復職,即以自願離職處理,自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2款規定,應為無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
判決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9%2C台上%2C1753%2C20200831%2C1

3.簡單來講,這件最主要的爭點,也就是勞工簽署的留職停薪文件,上面雖然載明員工有自行在IBM公司內尋找適當職位的義務,但這對於正處於留職停薪的員工來說,並沒有不簽的選項,況且公司內到底有沒有適當職缺,只有公司最清楚,怎麼可以將找職缺的責任全推給勞工?因而認為此一條款有顯失公平的問題,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2款規定而無效,既然該條款無效,雇主即有同意該名業務經理復職的義務,所以判決雇傭關係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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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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