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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逼離職一點辦法都沒有嗎?|勞動律師救救爆肝宅

被公司逼離職一點辦法都沒有嗎?|勞動律師救救爆肝宅-HR

蛋糕律師已經注意到一種現象很久了
就是在很多勞工主管機關的粉專下
每次勞工主管機關發文宣導一些對勞工有利的法規或政策時
都會有網友忿忿不平留言說
「根本一點屁用都沒有 反正不配合公司就會被逼離職」

由於網友的狀況百百種
有人是知道有法律上的救濟手段但選擇不用
但也有人是完全不知道「被逼離職」可以怎麼救濟
我就先假設留言的網友是不清楚的狀況來跟大家簡單分享好了
 
其實公司解僱員工有87%都不合法
請各位爆肝宅一定要有一個觀念
就是「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的規定情況存在
公司是不可以隨意將勞工解僱的
而這些情況成立的門檻其實「很高」

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
不是公司說「我們是依照XX條解僱你」這麼簡單就可以
需要有一連串的證據或流程

例如:
常有公司說,我們最近虧損了
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資遣你
但是最近高等法院才有一個案子認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71號判決)
如果公司營收雖然起起伏伏,但並沒有長期遞減
並且營業都還有淨利,沒有虧損
就不能用「虧損」為理由解僱勞工
而如果公司一直有招聘新的勞工
就不能說有「業務緊縮」

又例如:
也有公司說,我們是「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所以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你
但這一款有個前提,是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也就是說
如果資遣前後有適當的工作職缺可以給勞工調職
公司也不能用這條資遣勞工

再例如:
還有公司說,我們是因為你「不能勝任」工作
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你
這條光是公司要怎麼證明一個人「不能勝任」就問題重重
並且法院現在普遍要求公司要用這款資遣勞工
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就是說要先證明公司已經使用各種改善手段
像是:要先安排績效改善計畫,甚至還要安排調職
各種方法都試過了還是確定無法改善勞工的狀況
才能用這條資遣勞工
不是公司單方說你工作表現不好就可以

以上大家想多了解的話蛋糕律師可以另外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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