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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去生產沒先向資方請假會等於曠職嗎?|萬狀通-legal885

勞方去生產沒先向資方請假會等於曠職嗎?|萬狀通-legal885-HR

1.有名員工是在106年3月25日生產,並在同年2月10日開始就沒有去上班,但老闆以該名員工沒有按照請假規則向主管請假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與該名員工之勞動契約,該名員工因而向公司提告請求工資及資遣費。

2.這件案例,在一審簡易庭時關於產假部份本來是敗訴的,好在後來到二審地院合議庭時獲得法官認同,判決理由如下:「按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 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基法第13條第1項、第50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106年3月25日生產,回溯至106年2月10日並未超過8週而在雇主應給予產假之法定期間內,因雇主在應給予產假之法定期間內(即分娩前後8週)本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此乃國家為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並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以達維護母性之憲法目的所設之強制規定,且此係雇主之義務,縱上訴人未於分娩前向雇主明示請休產假並依被上訴人公司員工出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被上訴人既有給予產假之義務,且其亦明知上訴人即將生產而委請他人代班,依前揭規定,即難謂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曠職,更不得於上訴人產假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判決全文連結:https://pse.is/3afuh3

3.其實很簡單的一個道理,員工要去生產,通常看外觀都看得出來,老闆也應該會有所預期而可以事先安排,加上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皆有對於孕婦工作權之制度性保障,這是勞工的權益,並不需要經過老闆同意,不如說是老闆有義務要給產假,事後補請亦無不可,因而認定老闆的解僱違法判准員工的請求。

 

勞方去生產沒先向資方請假會等於曠職嗎?|萬狀通-legal885-HR  

遭雇主「違法調動」時,勞工應如何自處呢?!

員工遲到雇主得否以扣薪懲戒?或可否要求勞工請假?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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