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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可否約定留職停薪期滿,若無職缺視為自請離職?

『曹新南專欄』可否約定留職停薪期滿,若無職缺視為自請離職?-HR

 

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結果:雇主勝訴

 

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勞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結果:勞工勝訴

 

第三審: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7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結果:勞工勝訴


一、先說結論

(一) 「留職停薪」勞動契約仍存續,只是雙方的給付義務(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工資)暫時終止。

 

(二)不能由雇主單方,或是勞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勞基法的規定,否則就有違勞基法之立法意旨。

 

(三)不能另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另行創設勞基法之外的契約終止事由,這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

 

(四)此案與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雇主安置義務不同,實務上勞資雙方在權力、資源、資訊不對等狀況下,應避免類似此等加重勞工責任的條款。

 

二、案情摘要

 

這個案子,勞工自民國85年就受雇於該公司,之後欲從A部門轉調至B部門,但轉調過程中B部門人事凍結,A部門原本的缺已經補人了,導致這勞工懸在半空中。

 

最後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三個月,之後又再申請留職停薪九個月,最後公司以留職停薪文件上的規定:「留職停薪結束時,公司不保證提供工作機會,若無適當職缺將視為自願離職並配合辦理離職程序」,及該公司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若在留職停薪到期時,員工未尋適當職位,公司將會以自願離職處理,離職日為留職停薪終止日,且無資遣費。」通知勞工辦理離職手續。

 

勞工認為他並沒有要離職的意思表示,而且多次表達想要復職,但公司都沒幫他安排職務,導致無法復職,卻被公司認定為自願離職,因此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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