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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那麼多歲了,來做這種打掃清潔,甘好?|生活法律便利貼
●事情是這樣的
桃園1間食品公司以業務緊縮、表現不佳資遣黃姓員工,黃回覆願改任移工的清潔打掃工作,和妻子向公司負責人協商時,對方卻說「你都那麼多歲了,來做這種打掃清潔,甘好?」並拒絕,黃申訴遭年齡歧視,桃市府對公司開罰30萬元,公司提行政訴訟,法院也認定有年齡歧視駁回,可上訴。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院說: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稱「歧視」係指雇主無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而言(其立法理由參照)。

「歧視」的概念,本質上就包含「事實比較」的意涵,亦即主張行為人具有「歧視」行為,必須先指出一項可供參考比較的事實指標,藉以說明被歧視者與該參考之事實指標,二者職業條件相同,卻因某項與工作能力不相關之因素而受(雇主)不平等之處遇,或者職業條件不同,卻因某項與工作能力不相關之因素而受相同之對待。
而與申訴人黃先生工作能力相同的本國籍、外國籍勞工,均可從事清潔打掃工作,公司卻以年齡大為由,認定黃先生不適合從事清潔打掃工作而拒絕錄用,已涉及年齡歧視。桃園市政府裁處公司30萬元罰鍰,並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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