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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第14問.午休「呷尾牙」超時,要求員工請假合理嗎?|360d才庫事業群

HR解惑小教室-第14問.午休「呷尾牙」超時,要求員工請假合理嗎?|360d才庫事業群-360d才庫事業群

案例:

A 公司為體恤員工,將尾牙宴改至平日午休時間,卻因無法在時間內完成,延誤下午上班時間,老板認定員工未及時返回崗位,須請假以示負責,否則視作曠職!請問,A 公司對員工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否合於規範呢?

解答:

中午休息時間舉辦尾牙並無不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2條,員工擁有「自由選擇」參與公司活動的權利,如企業以「不配合者須請假」為由強制員工參與,還利用員工「休息時間」辦尾牙,則應視為「加班」,企業須額外支付加班費;若員工「自願參與」,則不必支付加班費。

簡單來說,尾牙辦在上班時間應屬企業活動,員工本就有義務出勤;若辦在午休時間,自願參與的員工是配合企業參與尾牙,一旦超時則無須請假;反過來說,選擇不參與的員工,公司可要求該員工在下午上班時間應準時進公司工作或出席尾牙現場。

小提醒 :

員工午休時間,應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5條規定為標準,如該時間被主管監督指揮導致員工無法自由分配休息時間,則應視為工作時間。換句話說,工作時間若超出法定的正常工時,公司就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延伸案例:

承上題,公司為了炒熱尾牙氣氛,要求HR部門同仁們上台表演炒熱氣氛,HR同仁們有拒絕的權利嗎?

案例:

A 公司為體恤員工,將尾牙宴改至平日午休時間,卻因無法在時間內完成,延誤下午上班時間,老板認定員工未及時返回崗位,須請假以示負責,否則視作曠職!請問,A 公司對員工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否合於規範呢?

解答:

中午休息時間舉辦尾牙並無不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2條,員工擁有「自由選擇」參與公司活動的權利,如企業以「不配合者須請假」為由強制員工參與,還利用員工「休息時間」辦尾牙,則應視為「加班」,企業須額外支付加班費;若員工「自願參與」,則不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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