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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本文由 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授權轉載
有許多勞工在工作忙不完時,總被老闆說本公司適用責任制,必須把工作完成才能下班,甚至,勞動部亦公告適用勞基法84-1條即所謂責任制之工作,但所謂責任制,真如江湖傳說般沒有工時限制,也沒有加班費?
【本件案例分析】
一、勞基法84-1條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由此可以知道,所謂適用「責任制」之工作,需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並非所有工作皆適用,目前就主管機關核定適用勞基法 84-1 條之工作,如保全、房仲、保險業務員等等,但此一標準也是浮動且隨時會變更的。
三、就算是適用勞基法 84-1 條之工作,也必須是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用「書面」來約定,也非受雇該種職業就必須得接受此種雇傭條件。
四、且縱雙方有用書面約定,也必須由主管機關核備。.
五、因此,普遍民眾觀念中的「責任制」,是與勞基法上的84-1條,有非常大之差距的,更何況,就算適用責任制,也並非毫無工時限制、加班費計算,而仍是有正常工時的,超過此工時,仍是可以請求加班費的。
六、所以,所謂責任制,並非資方的尚方寶劍,可以無限上綱的要求勞工完成工作,仍有諸多限制及須符合保障勞工之規定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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