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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個前老闆都被她告了!遇到「假求職真訛詐」的員工,商家該如何自保?∣ 陳業鑫專欄

145個前老闆都被她告了!遇到「假求職真訛詐」的員工,商家該如何自保?∣ 陳業鑫專欄-加班費

小本經營的早餐店老闆遇到上班沒幾天就鬧勞資糾紛告進法院的新進員工,該怎麼辦?

自我充實勞動法知識,蒐集證據,勇敢面對,讓惡意濫用勞工權益的「假勞工」知難而退,才是上策。

 

民國105年底,在新北市經營早餐店的陳姓老闆,雇用一位劉小姐擔任店員,約定薪資時薪135元,自105年12月31日開始上班。

劉小姐只有105年12月31日、106年1月1日、2日、7日到班。在劉小姐到班這4天期間,陳老闆發現劉小姐表現很不好。

比方說,盤子放桌上不是輕放、叉子也是,有些客人會覺得不舒服。

有時候劉小姐在洗完手要在麵包檯作吐司時,手還是溼的就開始做了,客人當然會抱怨。

劉小姐對同事的態度也不是很好,在資深員工指導時會突然歇斯底里、不聽取資深員工就工作之糾正,表示不必他人教導、情緒控管不佳,不高興時送餐給客人時會很大聲,也有客人向店裡反應,說劉小姐的工作態度不是很好。

陳老闆在106年1月7日終於受不了,向劉小姐表示她不適任,不要再來上班,並結算劉小姐上班4日薪資。

沒想到劉小姐並不善罷干休,把陳老闆告進法院,請求陳老闆給付工資將近12萬元!

 

法院會保障「勞資爭議專門家」勞工嗎?
雖然政府法令及政策向來均傾向保障勞工,但不代表勞工就可以濫用這個美意訛詐雇主。

劉小姐雖然將陳老闆告進法院,但法官經過傳喚共同工作的勞工為證人作證後,審理結果認為劉小姐提起這個訴訟請求陳老闆給付工資是沒有道理的。

法官認為,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都是民法第148條及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法院調查發現,劉小姐工作表現確實欠缺一般合理之期待水準,且除本件訴訟之外,劉小姐於數年之間,曾到數十家小型營業場所,如早餐店、小吃店、麵店、餐飲店等小商家應徵工作,並在短期上班遭老闆解僱後,隨即對商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光是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有113件之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也有32筆。

法官考量劉小姐此種異於一般勞工安穩工作的特別狀況,認為她的作為,與社會上一般人在求職的時候,是為了找一份工作以領取薪資報酬的情形,有很大的差異。

她應徵工作時,是否有對雇主依僱傭契約之提供勞務的真意,實在很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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