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因為被公司資遣婚假沒休完公司該給薪嗎?
因為過年前勞動部發部「婚假可以遞延到疫情指揮中心解散後一年休畢」的解釋令,引起婚假的相關討論。
針對我主旨的題目,
首先要說明,婚假跟特別休假不一樣,法律上並沒規定員工沒休完就必須在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止時給薪。
婚、喪假是勞工有需要,才請去處理婚事、喪事用的,跟特休只要員工年資到了就會產生權利是不一樣的。
所以本來就不用類比特休沒休完要給錢。
第二,因為我的題目是討論「被資遣」是否應該給薪?所以一定有人會問那「自請離職」呢?
其實,我認為,既然前面說過婚、喪假是用來處理婚喪事務用的,
那就應該由員工有「請假的意思表示」公司才需要給假,白話來說就是送出假單!不然公司怎麼知道要給假?
所以,不論員工是被資遣或自請離職,我認為只要在終止契約日前,員工已送出請假單,公司就應該照員工申請的日數給假。
若是由公司資遣員工,決定了員工的終止契約日,也應該遵從相同的方式,給予員工已申請的日數。
至於員工根本沒送單的,那代表員工也沒有要請假的意思表示,公司自然無須給予員工相對應的假別。
以上我的想法,做個小結論如下:
1.婚、喪假跟特別休假(權利假)不同,是員工有需要才用來處理婚、喪事務。
2.不論終止契約事由為何(自請離職或被資遣),婚、喪假應以員工有請假的意思表示(送假單)公司才有給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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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麻煩說人話!黃榆絜的勞動法小教室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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