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因為曾經犯罪拒絕聘僱嗎?
犯罪紀錄屬於就業隱私資料,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出示喔!!
公司能因我有案在身,而不聘用我嗎?
一個人會犯罪,其實有很多很多原因,而罪犯會再犯罪的原因很大在於「社會隔離」,也就是社會排除這個人,使得此人無法融入社會正常生活。
那麼,事業單位能否因求職者曾經犯罪過,即拒絕錄用呢?
《就業服務服務法》第5條,洋洋灑灑列了18項歧視,連星座血型都有,但卻沒禁止歧視「犯罪」。
➡公司因應徵者曾經犯罪而拒絕聘僱,並不違法。
不過當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信用紀錄」或「犯罪紀錄」時➡此時即有侵害個人就業隱私之虞(《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雇主若要求相關資料,應說明應徵職務與索取資料之關聯
*若關資料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則仍屬於就業歧視之範疇
其實勞動部對於就業歧視已有明文定義,如下: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簡單說,以工作無關的特質來徵選工作者,即屬就業歧視。且就業歧視比大家想的容易達成,比較常見的是:
⊙誠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
⊙歡迎「中高齡」 👉年齡歧視
⊙限「役畢」 👉年齡歧視、身心障礙歧視
以上都是實務中常出現、大家也習以為常的招募廣告,但其實都已涉及就業歧視!
回歸題目,由於就服法並未明文拒絕有「犯罪前科」者,屬於就業歧視,因此公司以員工有犯罪紀錄而不錄取並未違反就業歧視禁止!!
然而,但雇主仍不可以主動窺探勞工有否犯罪紀錄,或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除非是法規特別規範(如保全);否則仍屬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範疇喔!!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亦有明文規範:「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請務必避免強制、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喔!!
一個人會犯罪會有很多原因,而罪犯會再度犯罪,更大的原因是因為他無法融入正常人社會,只能繼續在不良的環境中。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適當的給予罪犯回歸社會的機會,也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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