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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因為曾經犯罪拒絕聘僱嗎?

犯罪紀錄屬於就業隱私資料,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出示喔!!

 

公司可以因為曾經犯罪拒絕聘僱嗎?-犯罪紀錄

公司能因我有案在身,而不聘用我嗎?

一個人會犯罪,其實有很多很多原因,而罪犯會再犯罪的原因很大在於「社會隔離」,也就是社會排除這個人,使得此人無法融入社會正常生活。
那麼,事業單位能否因求職者曾經犯罪過,即拒絕錄用呢?

就業服務服務法》第5條,洋洋灑灑列了18項歧視,連星座血型都有,但卻沒禁止歧視「犯罪」。
➡公司因應徵者曾經犯罪而拒絕聘僱,並不違法。

不過當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信用紀錄」或「犯罪紀錄」時➡此時即有侵害個人就業隱私之虞(《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雇主若要求相關資料,應說明應徵職務與索取資料之關聯
*若關資料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則仍屬於就業歧視之範疇

其實勞動部對於就業歧視已有明文定義,如下: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簡單說,以工作無關的特質來徵選工作者即屬就業歧視。且就業歧視比大家想的容易達成,比較常見的是:
⊙誠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
⊙歡迎「中高齡」 👉年齡歧視
⊙限「役畢」 👉年齡歧視、身心障礙歧視

以上都是實務中常出現、大家也習以為常的招募廣告,但其實都已涉及就業歧視

回歸題目,由於就服法並未明文拒絕有「犯罪前科」者,屬於就業歧視,因此公司以員工有犯罪紀錄而不錄取並未違反就業歧視禁止!!

然而,但雇主仍不可以主動窺探勞工有否犯罪紀錄,或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除非是法規特別規範(如保全);否則仍屬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範疇喔!!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亦有明文規範:「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請務必避免強制、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喔!!

一個人會犯罪會有很多原因,而罪犯會再度犯罪,更大的原因是因為他無法融入正常人社會,只能繼續在不良的環境中。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適當的給予罪犯回歸社會的機會,也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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