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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五原則之第五原則

 調動五原則之第五原則-人資

企業會因營運需要而調動員工之職務、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

以往勞委會(今勞動部)曾以函釋方式規範調動五原則,而後更於民國104年11月三讀通過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日前一間知名天天都便宜的量販公司遭員工提告違反調動原則,經地院審理後判決公司敗訴。這個案例公司敗訴理由,主要是未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調動原則:

法官認為(1)根據家樂福所提出的內部稽核組織圖,實在難看出公司有縮編員工的必要(2)公司僅提供一次性的搬家津貼,並未提供其餘必要的協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津貼、生活津貼、安家費等,補助顯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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