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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日加班費之計算
本文由 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授權轉載
農曆春節將至,相信有許多人因工作不得不捨棄與家人團聚,仍需在崗位上上班,因此對於休假日加班費之計算,應有一定了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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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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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基準法39條之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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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加倍發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之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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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此可知,只要休假日有上班之事實,即便該休假日只有上班一小時,仍須加發一日的工資,當然,若是逢春節等節日,雇主願意以三倍以上之工資給付,有優於勞基法之條件,自當依勞雇雙方約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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