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低報薪資為勞工申請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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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往往會為了節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之費用而低報勞工實際薪資,甚至已是目前職場眾所周知之陋規,但是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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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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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條例第14、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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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工資,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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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且亦有實務見解以為,是雇主申報員工加保之月投保薪資,應依規定按員工之月薪總額如實申報其投保薪資,此係強制規定,非雇主與勞工私下合意得自由增減,且亦不會因是否為強制投保單位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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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而勞保或健保均係集合多數人之經濟力量,於個別保險事故發生時,分擔風險,故被保險人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時,自會影響勞保局、健保局核算、收取保費之結果,而影響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且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製作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制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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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又且以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向勞保局、健保署為申報,因此雇主有此行為,主觀上即被認定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使該等公司、商號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故意,因此恐成立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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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此,已有實務見解主張,針對雇主將勞工薪資以多報少用申報勞健保行為,恐一併觸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因此雇主還是要誠實申報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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