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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法律百科

動腦時間:繼保全後,勞動部近日預告「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一之工作者」草案,粗窟影響人數將達 440 人。但是,責任制工作者的基本公司及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

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法律百科-不動產估價師

▲責任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圖片來源:freepik

文/戴雯琪

本文

一、什麼是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的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1]的工作者,就是一般所稱的「責任制」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規定:

(一)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例如旅行業的導遊及領隊、殯葬服務業的禮儀服務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人員、受僱律師或會計師等等[2]

(二)且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

(三)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

相反的,雖然是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如果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至於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當然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

二、「責任制」勞工同樣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若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也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

(一)許多勞工及雇主都以為「責任制」便是指勞工需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雇主不用另外付加班費,這其實是嚴重誤解了責任制的定義。縱使勞工曾與雇主簽訂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也不代表雇主就能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勞工超時加班,或是不給加班費。

這些「責任制」的勞工,只是在工時、例假等規定上與一般勞工不同,但雇主仍應遵守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相關規定[3]

(二)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4],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另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加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88 小時。除此之外,雇主原則上每 7 日至少應給予 1 天例假,倘若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改為每 14 日給予 2 天例假。而國定假日雇主也應給予休假,或發給加倍工資。

(三)由此可知,即使是「責任制」的行業,仍然有工時上限,勞工若有加班,雇主也必須給付加班費。

三、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見圖1)

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法律百科-不動產估價師
圖1:責任制勞工的薪水怎麼算?圖片資料來源:戴雯琪 / 繪圖:Yen

 

案例

(一)通常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工作者,較容易遇到的問題是,自己正常工時比其他勞工長很多,難道領的基本工資跟其他勞工還是一樣嗎?

以一個約定每天工時 10 小時、每月工時為 240 小時的責任制保全人員為例,他每月最低基本工資應該是多少?如果有加班,加班費的時薪又是多少?

(二基本工資和加班費的計算

答案是應該依照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及基本工資去推算。當雇主與勞工約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的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的話,則勞工的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然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5]

1.一般勞工

以 2021 年規定的一般勞工每天工時 8 小時、每週工時 40 小時(即每月法定正常工時應為 174 小時[6]),法定的月基本工資 24,000 元為例,應先計算出一般領月薪勞工的時薪,即 24,000÷30÷8=100元[7]

倘若一般勞工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0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8]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 2 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 134 元。

2.責任制勞工

在本案例中,每天工時 10 小時、每月工時 240 小時的責任制保全人員,每月基本工資應為 24,000+100×(240-174) =30,600 元,可以看出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按時數比例增計。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 12 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 100×4/3= 133.33 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 2 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 134 元。

當然,如果雇主給的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那麼加班費的時薪,就應該以勞工實領月薪除以 240+(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得出時薪[9],如果是平日加班 2 小時以內,再乘上 4/3 計算[10]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I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II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2] 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本文舉例的相關行業,核定文號如下:

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以勞動部(107)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298 號公告(2018/02/27)適用。
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以勞動部(107)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339 號公告(2018/02/27)適用。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28608 號公告(1998/07/03)適用。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以勞動部(103)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641 號公告(2014/03/25)適用。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勞動 2 字第 0990130217 號公告(2010/02/25)適用。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者,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32743 號公告(1998/07/27)適用。

[3] 關於工資,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工資的限制,可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另,所謂基本工資,可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4]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 4 條:「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 勞動部(101)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函(2012/5/22)及勞動部(104)勞動條2字第1040132228 號函(2015/11/2)的說明可供參照。

[6]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每天正常工時為 8 小時,每週工時 40 小時。因一年有 52 週又 1 天,所以每年正常工時為 40×52+8 = 2,088 小時,每月正常工時為 2,088/12 = 174 小時。

[7] 每日工作 8 小時,每月有 30 天,因此計算方式為月基本工資除以 30 再除以 8。

[8]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I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II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9] 勞動部(2021),《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

[10] 以月薪 33,660 元,每日工時 10 小時、每月工時 240 小時的責任制勞工為例,平日 2 小時以內,每小時的加班費是:33,660÷【240+(240-174)】=110元。倘若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 12 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 110×4/3=146.67 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 2 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 147 元。


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法律百科-不動產估價師

本文轉載自 法律百科,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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