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遲到」時,可否比照公務員辦理!?
▲勞工「遲到」時,可否比照公務員辦理?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昨日課程結束後,有學員提問:「勞工 #遲到 時,可否比照公務員辦理!?」該提問學員並表示,會有此問是因為在其他地方上課,詢問講師時得到了肯定、正面回覆:「可以」
但由於跟學員自已查詢的答案顯不相同,因此該員一直相當苦惱🤔。討論此議題前,首先應先了解公務人員對於 #遲到、#曠職 的規範為何。
行政院90.12.26.臺九十人政考字第200985號函:「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按前揭開行政院函釋,公務人員只要遲到早退未請假,即屬於曠職。然而,前揭函釋係以規範公務人員並非當然適用勞工。此外,勞委會(現勞動部)亦早有相關函釋,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 (76)台勞動字第4560號函:「勞工 #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9月24日(80)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以上函釋即明確表示,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不可混為一談。而多數司法見解,亦不斷重申:
「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 #無故繼續不到工者」
「定義上與遲到、早退並不相同」
「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
(詳見附圖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連結:https://reurl.cc/5oVRrG)因此,雖有少數見解肯認「可累積遲到時數,折換成曠職」
但此類極端見解,通常負擔相當高的風險
若非不得不為之,已經無其他方式抗辯,實不足取
畢竟有合法、適當與低風險的管理方式可以進行,何必捨本逐末
此類問題,其實屬於相當基本且普遍的勞動常識,但實務中仍有許多事業單位對此不甚理解。
其實風險相當高!!雇主若逕自將遲到不配合請假,或累計遲到時數,視為曠職。
除了有違反 #勞基法 第22條第2項,薪資未全額給付的規定外,若因此將勞工以曠職解僱,更會產生 #違法解僱 的問題!!
上述兩種狀況,前者會有至少2萬的罰鍰,後者則會產生受領勞務遲延的窘境(違法解僱期間,薪資照給),因此不可不慎!!有關 #出勤管理,其實屬於勞基法的基本觀念應用!!
雇主雖不得將遲到、不請假勞工視為曠職,但仍可合法制定 #考勤制度,並建構完善的 #薪酬規劃,以作為管理之用。
倘欲補充、確定自身勞動法知識,或檢視公司內部管理規範是否適法、能否改善,建議可參閱本會近日課程喔!!
為使得中小企業得以知悉勞動法對事業單位之限制、法律上 #彈性制度的運用與合法進行適法困境的因應,以及中小企業應如何適法保護自身 #經營利益、#免除危害,本會特於4、5月召開以下課程:
110年4月⭐「中小企業因應勞動基準法全面解析」⭐
(系列課程,可按實際需求報名)
✦報名與課程簡介網址✦:https://www.airroc.org.tw/news2_detail/44
110年5月⭐公司祕密保護機制及管理:營業秘密、競業禁止及個資保護⭐
✦報名與課程簡介網址✦:https://www.airroc.org.tw/news2_detail/45
⭐職場不法侵害(歧視、霸凌與性騷擾)防治與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報名與課程簡介網址✦:https://www.airroc.org.tw/news2_detail/46此外,本會有特別為學員建構Line群組,倘於課後遇到任何實務上的問題,皆可提出分享、討論與尋求解答喔!!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相關閱讀請看: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