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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工資或原領工資補償?又於發給工資日究應全額給與原領工資補償,或僅須給與原領工資補償扣減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之差額即屬適法?

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工資或原領工資補償?又於發給工資日究應全額給與原領工資補償,或僅須給與原領工資補償扣減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之差額即屬適法?-HR

因為工作而受傷,能請「公傷假」嗎?Photo by rawpixel on Unsplash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工資或原領工資補償?又於發給工資日究應全額給與原領工資補償,或僅須給與原領工資補償扣減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之差額即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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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是勞工確因職業災害而受有傷病,須治療休養之不能工作期間,得依本條規定申請公傷病假,而就其申請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何種報酬及給付標準,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未有進一步規範或說明,不像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事假或公假等均有明確的規範。

2.此際,應從相關法令來尋求解答,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是原則上,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受有傷病申請公傷病假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就原領工資補償之性質,論者誤引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認屬工資,然該條既已明文「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2款補償勞工之工資」,則雇主所給付者豈會是「工資」呢!為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9日台勞動3字第050602號函釐清其性質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從而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所給付者為「原領工資補償」,並非工資。

至於原領工資補償之所得性質,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略以:「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4.其次,就原領工資補償定義,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5.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5月10日台(86)勞動3字第018255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係課雇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予補償之義務,但不宜令雇主為雙重負擔,爰明定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另內政部75年1月21日台內勞字第374797號函亦明揭:「關於勞工保險費雖分別依比例由勞、雇雙方負擔。

但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故其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故雇主如確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並依法負擔保險費,基於民法第321條給付種類相同可抵充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所領取之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職,雇主得依同法第59條但書規定予以抵充原領工資補償。

6.再者,當勞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時,得申請職業傷病補償費,而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定義、申請應備書件及請領日等,分別規範在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第19條第3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第58條。即雇主得以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抵充原領工資補償。

7.就原領工資補償給付期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59條第2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註1)至於原領工資補償給付方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略以:「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因此,基於民法有關抵充規定,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日「先行給付全額原領工資補償」,俟勞工領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補償費時,方得以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金額範圍內主張抵充,再就抵充之範圍內,請求勞工返還,勞工如不願返還者,雇主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舉例來說,勞工每月工資24000元,發薪日為次月5日,於4月1日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受有傷病,申請公傷病假至4月30日,雇主應發給之4月份原領工資補償金額為24000元,而同期間之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為15120元,則雇主於5月5日發給工資日應先給付4月份原領工資補償24000元,而非只給付原領工資補償與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差額8880元(計算式:24000元-15120元=8880元)。

8.末者,雇主如於發給工資日未給付全額原領工資補償,而僅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與勞工保職業傷病補償費差額,當地主管機關查獲屬實者,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9.論者有謂,雇主無須先行給付原領工資補償,僅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與勞保職業傷病補償費之差額,此項見解是嚴重誤解法令規定,試想勞工未受有傷病時,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日全額給付工資,而當勞工受有職業災害傷病時,該勞工勢必增加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的支出,雇主豈能不先給付全額原領工資補償,而徒增勞工經濟上的困境。

吳明山先生說:「真理,不是關於明白,不是關於對和錯,是關於怎樣去覺悟。

覺悟,是透過生命去暸解,而不是透過思惟去知道。只有透過生命的暸解,才進入事實的真相。

這樣的學習,不是關於滿足思惟概念,而是回到內在,用生命去暸解、體驗和全面地驗證,才可能接近生命的真相。」信然,誠哉斯言。(註2)

註1.就原領工資補償給付日,本文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及資遣費,於母法中規範,始符課以人民義務應以法律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註2.如實觀照-開啟向內的旅程,吳明山講述,有願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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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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