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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能隨便亂開

文/陳孟志聯和趨動顧問說)

顧問常常接到來自客戶這樣的疑問,顧問阿,我的員工要離職了,不過他說想申請失業給付,請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請問可以開嗎?反正這筆錢不是公司出,應該沒關係吧!?各位老闆,當然有關係,關係可大了!且聽顧問以下慢慢道來。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首先,所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實長得像以下這張圖:(想索取完整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夥伴,請在下方留言,尚未訂閱的夥伴,也請訂閱後留言,我們就會盡快提供給您喔。)

別拿石頭砸自己的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能隨便亂開-HR

我們可以看到其實官方的文件中,表頭的部分是寫「離職證明書」,但是在表格內文的部分,則有「非自願離職」的選項,又因為申請失業給付的時候,需要出示這張表,所以才會被稱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什麼情況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根據以上的表格,我們可以看到有眾多的法令可以符合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條件,顧問在這邊展開給大家看一下:


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 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基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16 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 17 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至於在定期契約的部分,則是直接規定在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付的第2項中,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只是如果是因為定期契約期滿的勞工,除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外,還需要準備契約證明文件,如果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是由不同時期契約滿離職者,須分別檢附不同時期離職證明文件及契約證明,並且以最後一份契約離職後一個月未能就業開始計算。

如果不滿足上述情況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會發生什麼事?

因為員工要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定是要去申請失業給付,如果只是新公司需要她證明是否確實曾經在這間公司工作過的話,其實顧問會建議開勞基法第19條所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就可以了,而假設各位老闆在為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開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員工,依照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 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所以阿,顧問明白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很好的老闆,覺得反正失業給付是勞保局出的,而且員工平常也有在繳勞保費跟稅金,開給他應該沒關係吧?但是從上一段話可以看到,除了員工可能會被處理二倍罰緩外,還可能牽涉刑法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且可能成為共同正犯,因此,各位老闆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或好意,反而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以上是我們今天的分享,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對要不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更加了解了呢?如果還有疑問的話,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互動;如果想要知道正確的薪資結構或有效管理人事成本的話,也可以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跟您約定時間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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