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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

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HR

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圖片來源:freepik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

1.在勞退新制下,資方有義務每月提繳不低於勞方月薪6%之金額至勞退專戶中,勞方也可自願提繳一定金額至其勞退專戶中(自願提繳部分得從個人綜合所得額中扣除),待將來退休時選擇月領或一次全領,但如果勞方d在請領退休金前就死亡的情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來決定由何人領取。

2.至於當勞方的親屬辦理拋棄繼承後,是否能夠請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也寫了,如果前項遺屬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則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就由其餘遺屬請領,所以如果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是無權再去向勞保局請領勞方之退休金。 

3.這樣看起來好像是將勞工退休金當成是遺產,但其實法院實務上是分成兩邊站:

(1)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理由:「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5 款、第2 項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於勞工死亡後,係由其遺屬或指定之人請領,且得請領之人如有死亡、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或生前預立遺屬指定請領之人請領。足認勞工退休金為遺產之一部分,故有前開關於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而不得請領之各規定。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3 項第1 款雖規定勞工死亡後,如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此係為免造成呆帳管理困難,並健全勞工退休基金財務,才以立法方式將勞工死亡後無人請領之勞工退休金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並非以此而否定勞工退休金係屬勞工之遺產,先予敘明。」也就是認為雖然請領順位跟無人請領時的處理方式與一般遺產繼承有所差異,但仍應屬於勞方的遺產。

 

(2)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判決理由則說:「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又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具領人資格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範,與民法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不同,亦即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乃係遺屬依法取得之權利,並非係依據民法之繼承關係而取得,該勞工退休金自難認係屬遺產而得由民法上之繼承人繼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裁定、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則認為,遺屬請領退休金的權利既然是來自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則此權利就非勞方的遺產。

4.至於究竟是否屬於遺產會有何差別呢?別忘了民法第1148條第2項對於限定責任之要求,若認為此筆勞工退休金是屬於勞方的遺產,那當勞方的繼承人取得後,在此筆退休金之金額內必須對勞方的債權人付清償責任,但若認為不屬於勞方遺產,則親屬領取後就可自由處分。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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