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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求雇主給付之勞動事件如果雇主敗訴,法院會職權宣告假執行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之勞動事件如果雇主敗訴,法院會職權宣告假執行-HR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之勞動事件如果雇主敗訴,法院會職權宣告假執行。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之勞動事件如果雇主敗訴,法院會職權宣告假執行

1.所謂的假執行,在民事訴訟上其實就跟真執行一樣,皆是屬於可以執行到最後的變價拍賣分配程序,之所以寫「假」執行,只是「暫時」的意思,畢竟在案件還沒三審定讞以前,仍有改判的可能性在,而且通常也會允許被告提存判決金額全額反擔保來停止執行。

2.過往在勞動事件法施行以前,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請求就算一審判決贏了,在雇主有上訴的狀況下,若要聲請假執行,除了要在訴之聲明寫到(也就是勞工在起訴至一審言詞辯論結束以前就要聲請)以外,還要預供大約請求金額 1/3 的擔保金,才能在一審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雇主的財產,而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依照該法第 44 條規定:「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就算勞工沒有聲請,法院也應該職權宣告假執行,而且勞工不用預供擔保金,不過雇主仍然可以提存判決金額的全額來停止執行。

3.至於在起訴時就想制止雇主脫產的保全措施,如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以強制執行的查封來禁止雇主將財產處分),也是制度上需要聲請人先提供擔保金的類型,在勞動事件法施行以前,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後來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依同法第 47 條規定,在勞工釋明提供擔保對於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就應該讓勞工不用預供擔保來執行這些保全措施。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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