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解惑小教室:第18問】員工離職後,可以禁止員工到競業公司上班嗎?
●案例
在某知名機車品牌A公司工作多年的 Jerry,離職後跳槽到競業 B 公司上班,此舉引起A公司強烈不滿 ,以 Jerry 違反先前與公司簽定的《競業條款》為由,將 Jerry 告上法院申請賠償。請問Jerry與A公司簽定的《競業條款》是否具法律效力?此外,企業要求員工在職時簽定《競業條款》是否合法?企業人資在條款內容制定上有什麼應該注意的事項?
●解答
《競業條款》的合理性,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9-1條,必須滿足兩大前提:第一個是公司的確有需要保護的營業秘密,像是秘密配方、特殊製程等;第二個是員工必須是可以接觸或使用僱主營業秘密的人,亦或是在公司擔任非一般的職務和位階,在此前提下,企業可要求員工簽署這份競業條款,避免員工在離職後洩漏公司的核心資訊。
在兩個前提都成立的情況下,當遇到「勞資爭議」時,法院會依照以下四個原則,進一步去審查簽訂的《競業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競業禁止時間要合理
目前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禁止員工自由就業超過兩年時間,就算合約寫十年,法官也只會承認兩年。
2.工作地域限制要合理
《競業條款》須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訂定明確區域,例如:企業營業範圍在台灣,便不能限制員工離職後去台灣以外的同業公司就職。
3.員工被限制就業期間必須獲得補償
這是決定條款是否有效的關鍵!《競業條款》對企業來說並不是一個毫無成本的約束性條款,在競業禁止的限制期間內,公司至少仍需支付該員工平均薪資的50%,此項金額必須能夠維持他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並與他遵守約定所受的損失相當。
企業有兩種方式付款,可「一次付清」或「按月給付」,如果企業沒有達到這個最低標準,則會使此項約定條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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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要合理,不能過高
雖然法令沒有規定違約金的上限,但法官都會裁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依上例來看,Jerry若原本在A公司擔任要職或掌握企業內部核心技術,並在離職兩年內跳槽到競業B公司,在判決中恐將面臨巨額違約金,但法官仍會考量其他狀況予以判決,例如:Jerry離職後並未獲得A公司應給予的補償,或是他自行研發創立與原A公司的產品定位完全不同的新品牌C,法官會綜合考量各類因素予以裁決,並非以單一標準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