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否於招募時詢問員工是否於近14日到「熱區」活動?
▲新冠肺炎當前,賣場與菜市場已成了疫情熱區;本圖為市場人潮示意圖。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攝影,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文/勞資手札
有夥伴提問:雇主可否於招募時詢問員工是否於近14日到「熱區」活動?
因疫情關係導致許多公司在招募時,都會希望了解應徵者過往有無旅遊、接觸史或是否有足跡重疊的狀況,因此會特別對於此部分進行詢問,不過此舉是否適當呢?
在勞資關係中,許多事情不是單純「能或不能」,而是「為甚麼做」、「怎麼做」。
例如:加班申請制
雇主可以、應該制定「加班申請制」,該制度屬於合法的管理制度,目的是為了確保勞工工作時間,以及做為績效考核...等用途
➡也可據此推翻勞動事件法的工時推定
➡但勞工如能提出工作事實,依然要給付加班費
許多事業單位設定「加班申請制」的目的,是要以「勞工未申請加班」因此拒絕給付加班費,那顯然就屬於違法。
同樣一個制度,可能存在合法與違法的使用方式,而非單純的善惡二元論。
回歸正題!!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 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面試活動的重點與目標在於「考核勞工是否能夠勝任」
➡雇主不得要求與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
➡否則極有可能導致產生「歧視」疑慮
勞工過往有否與確診者有接觸史,或有疫情熱區的旅遊史?
➡屬於勞工之私生活且與工作能力並無相關
因此雇主於「面試時」詢問相關議題,顯然屬於「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面試時」如此詢問顯然不妥。
回到開頭提到的:「勞資關係中許多事情並非「能或不能」,而是『為甚麼要做』!」
顯然,並非完全不能詢問,重點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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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詢問!?(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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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的時機!?(時間)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於「面試中」詢問求職者相關資料,顯然不妥。
然而如果公司是基於保護、預防面試人員執行職務(面試)時產生感染之風險,因此於「面試前」詢問相關議題,並因此議題之不同而採取不同的面試方式、不影響勞工實際面試機會,則屬於雇主履行職安法第 5 條之義務,具備合理、正當性,因此尚無違法。
不過雇主詢問相關議題,僅僅是作為職安法上保護勞工執行職務安全之義務,因此在調查相關資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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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採取「是、否」或「有、無」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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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要求面試者鉅細靡遺的說明
且應該於調查前明白告知面試勞工,相關調查僅影響「面試方式」,而不會實際影響「面試、錄取機會」。
重點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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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的動機是為了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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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會因為詢問而影響面試機會
➡應該在面試前項受試者確認
➡應該按獲得資料不同,而採不同面試機制
➡應該事前向受試者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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