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
▲新冠肺炎當前,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
前些日子因疫情集中在特定區域爆發的關係,因此許多雇主都會詢問勞工說明
👉有無相關旅遊、接觸史
那麼,雇主此做法究竟是否適當呢?先來看看相關的判決以及法規怎麼說
-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1276 號民事判決:
「參酌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應屬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唯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等情」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勞工於職場本於勞動契約,而有「從屬」雇主之義務;不過,該項義務僅限於執行勞動契約期間
➡勞工下班後的私生活,並非屬於勞動契約之範疇
➡原則上雇主不得介入、指揮或過問勞工之私生活
而勞工私生活的資訊,當然屬於勞工的隱私資料,因此按就服法之規範,雇主自然不得強制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
不過!!凡事皆有例外!!
前揭最高院之判決,雖然已陳明雇主不得支配勞工的私生活,但若是以下狀況,雇主仍可「有限度地」介入勞工之私生活:
✅ 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
✅ 有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之可能
✅ 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
此外,《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即雇主如果具備合理、正當性,仍可以要求勞工提供隱私資料,但仍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索取資料,不得逾越合理、正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