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624
置頂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

▲新冠肺炎當前,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圖片來源:pixabay,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

前些日子因疫情集中在特定區域爆發的關係,因此許多雇主都會詢問勞工說明
👉有無相關旅遊、接觸史

那麼,雇主此做法究竟是否適當呢?先來看看相關的判決以及法規怎麼說

  •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1276 號民事判決:

「參酌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應屬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唯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等情」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勞工於職場本於勞動契約,而有「從屬」雇主之義務;不過,該項義務僅限於執行勞動契約期間

➡勞工下班後的私生活,並非屬於勞動契約之範疇
➡原則上雇主不得介入、指揮或過問勞工之私生活

而勞工私生活的資訊,當然屬於勞工的隱私資料,因此按就服法之規範,雇主自然不得強制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料。

不過!!凡事皆有例外!!

前揭最高院之判決,雖然已陳明雇主不得支配勞工的私生活,但若是以下狀況,雇主仍可「有限度地」介入勞工之私生活

✅ 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
✅ 有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之可能
✅ 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

此外,《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即雇主如果具備合理、正當性,仍可以要求勞工提供隱私資料,但仍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索取資料,不得逾越合理、正當之目的

 

那麼問題來了,「疫情期間」雇主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資訊

1⃣ 是否具備合理、正當性?
2⃣ 是否是維持事業秩序所必要?

  •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負有保護職場全體勞工健康安全的義務,且按勞動部之見解(勞動部職安署5/25新聞稿參照:https://reurl.cc/GmX8Ed ),於職場染疫屬於職災,故雇主對於

➡勞工執行職務時的染疫風險,有特別防護之必要 
➡雇主索取勞工隱私資料,目的是為了防護職災而非窺探隱私

因此,雇主為降低職業災害發生之可能,進而「適當地」進行調查,「似乎」具備合理、必要性,但要注意以下各點

1⃣ 調查的目的是「避免產生職業災害」
2⃣ 因此雇主於調查後,應有相關防護作為(例如:分流、在家上班
3⃣ 調查不得逾越目的,需特定於特定範圍
4⃣ 調查之目的與內容,應有明確關聯性
5⃣ 應確保勞工提供資訊後,不會有不利或損害

勞工若有造訪較為特殊的場所,雇主知悉後絕不得外洩,雇主進行相關調查時,務必要避免產生「過度探知勞工私生活」的疑慮
➡建議採取二元問答(即YES、NO問答)

不過,還是要說一句,疫情不會選區域傳染,因此才會說相關調查「似乎」有合理、必要性,且值此疫情高峰之際,縱使勞工沒有相關接觸、旅遊史,恐怕也不能確認無染疫風險

因此雇主花費心力做此類調查,到底能否達成防疫效果與目的,其實很是令人質疑阿~

➡個人見解,沒有調查的必要
➡無論有無旅遊、接觸史,都應做好防疫措施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相關閱讀請看:

雇主可否於招募時詢問員工是否於近14日到「熱區」活動?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 精選HR職缺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人事助理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

雇主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詳實報告私生活足跡?-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