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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員工記過導致員工獎金變少,員工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撤銷嗎?

公司對員工記過導致員工獎金變少,員工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撤銷嗎?-HR
▲公司對員工記過導致員工獎金變少,員工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撤銷嗎?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公司對員工記過導致員工獎金變少,員工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撤銷嗎?

1.這件事情發生在新竹,一名客運司機被公司以在開車執勤時使用手機為由,記過處分,連帶影響該名司機之考核獎金的發放,司機認為公司懲戒程序有違法,且司機堅稱只是播放新聞聽聲音、開免持聽筒通話而已,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因而向新竹地院請求撤銷此記過處分,並應補發考績獎金。

2.當然,現在公車上都有監視器畫面可以調閱,這件案子公司提供了車上攝錄駕駛的影像紀錄,法院勘驗後發現,這名司機不只是打開手機播放新聞聽聲音而已,在駕駛時還不時低頭看畫面,認為司機確實有公司所指的行車安全問題。

3.至於員工對公司這樣的懲戒措施,如果認為有違法,可否透過法院撤銷?新竹地院是這樣說:「私人間因勞僱關係所生紛爭,既經其中一方依契約關係及侵權行為規定有所主張,自屬私權爭執。再者,勞工基於其勞動契約,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遵守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義務,對於違反工作規則之勞工,雇主基於其勞動契約自得依情節予以適當之懲戒處分,但雇主之懲戒權並非漫無限制,雇主對勞工所為懲戒處分仍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分,自應受勞動基準法拘束,不得低於該法所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懲戒權行使之不當,固無救濟明文,應無待於雇主對於勞工施予最嚴厲之懲戒處分予以解雇時,始得提起民事訴訟以為救濟,勞工如認雇主之懲戒處分不當,且該處分已登記於勞工名卡者,應得請求雇主塗銷此部分之登記,以回復未受處分前之狀態,俾便勞工合法維護自己之權益。本件被告係公共運輸業,對社會大眾負有安全運送責任,本於自律而為最根本之職務監督,於查悉原告短時期內不止1次地為有礙安全駕駛之看影片、講電話行為,從速地施以懲戒,循序而進地以記過、記大過處分,經核允當如上,純屬維護內部紀律之公司治理,既未損及上訴人之工作權,不應由法院介入干涉。」

也就是說,既然私人間就契約糾紛可以打官司救濟,而勞僱關係也是一種契約,縱使勞動基準法就這種情形沒有任何救濟規定,不用等到被雇主開除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請求塗銷,不過在這個案中,既然雇主行使懲戒權有憑有據,也照比例原則懲處,法院認定處分允當,就不應介入干涉,因而駁回員工之請求。

法院判決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110%2c%e5%8b%9e%e8%a8%b4%2c6%2c20210531%2c1

4.總結來說,如果員工確實對於公司內部的懲處有所不服,仍是可以向法院提告尋求救濟,以免公司濫用其懲戒權,影響員工之權益。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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