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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預告資遣勞工期間,勞工離職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要如何處理?

雇主預告資遣勞工期間,勞工離職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要如何處理?-HR
▲雇主預告資遣勞工期間,勞工離職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要如何處理?(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雇主預告資遣勞工期間,勞工離職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要如何處理?

  • 回覆:

1. 本人輔導的廠商來電詢問,某勞工經雇主依法預告資遣期間,竟於離職前將公司電腦內有關營業、財務、人事、薪資及其他重要資料之電磁紀錄逕予刪除,廠商所聘任之律師建議以訴訟來「殺雞儆猴」並教訓該勞工,希望本人提供是否有其他較圓滿的解決方案。

2. 本人爰從法律面、管理面及經濟面分析並建議以私下協調的方式來解決。首先,就法律面而言,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申言之,雇主如確能舉證該勞工有無故刪除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則該勞工已觸犯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3392號判決:「本罪規範應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只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

故解釋上,應認電磁紀錄遭受故刪除時,即已產生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之危險,至於該電磁紀錄事後得否回復,均無礙於「刪除」之成立。否則,行為人於刪除電磁紀錄時,只須先保留備份之電磁紀錄,俟東窗事發後再行提出,或事發後要求將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送由專門機構依現行之科技設備以回復,即不構刪除電磁紀錄之罪,則本罪之規範目的豈不落空是本罪所稱「刪除」,顯不以使電磁紀錄永久消除而無法回復為必要。」可參。(註1)

3. 關於刑法第 359 條所造成的損害範圍,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這裡的損害非單純僅指實際上已經發生的損害,諸如未來可供期待經濟利益的損害也可算入其中,因此不管是受到壓縮的未來營業利益、重要資訊發生得喪變更、造成需要重建資訊的勞務與時間成本等等,都可以是損害的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判字第 36 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1397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訴字第1094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雇主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尤其雇主在勞動契約已就「妨害電腦使用罪」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話。

4. 於勞動基準法而言,當雇主向勞工為預告資遣意思表示,係附始期法律行為,資遣意思表示固於勞工了解或送達勞工時生效,惟依民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契約終止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且於契約終止時,勞工方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在資遣的預告期間,勞動契約關係依然存在,勞資雙方間的權利義務與平常無異,而勞工竟擅自刪除雇主電腦內重要營業、財務、人事、薪資等重要資料的電磁紀錄,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通知不經預告解僱,一旦勞工遭雇主不經預告解僱,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發給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2日勞資2字第0950042101號函:「當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況時,雇主依法取得終止契約之權利,此時勞動基準法課雇主以預告期間之義務;惟預告期間內如勞工有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時,雇主得依該條規定終止契約,且無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適用。」可參。

5. 此外,勞工經雇主通知不經預告解僱者,非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所定「視為非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不得申請失業給付,亦不得向雇主請求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損害賠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判決參照)。

6.從管理面而言,雇主以善意溝通的方式,讓勞工知曉其行為的不當與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勞工也願意坦誠面對並負相關責任,另遭刪除的電磁紀錄如可復原,或勞工提供下載資料的隨身碟使其復原,讓雇主的損害減至最低程度。此外,也可藉此案件對全體勞工施以法律常識教育,更可讓全體勞工朋友體會雇主的善意與溫馨的人文素養,絕非凡事以訴訟來兵戎相見、短兵相接,對凝聚力有正面的影響。且就個人的內在情緒而言,在訴訟過程,勞資雙方不免言詞交鋒,一再勾起負面情緒,對勞資雙方的身心健康及各自的事業經營、謀職,都只見其害未見其利。

7. 再從經濟面來看,訴訟涉及實際的律師費支出與時間成本,倒不如把訴訟時間用來專注於事業的經營。

8. 於是雇主接受本人的建議,採納以私下溝通協調來解決爭端,並委請本人充當和事佬;本人在溝通過程中,先讓勞工感受到善意與尊重,並協助其消化怨、怒、不甘的負面情緒,於取得其信任後,再將與本案有關的法律、解釋令與判決等做完整的彙整供其參酌與婉轉說明,加上苦口婆心對勞工曉以大義,剴切分析各方案對其利弊得失與可能的影響,同時鼓勵犯錯勞工記取這次經驗,了解其該修行、調整之處,也提醒務必從中學習獲得智慧,讓這整個事件成為人生成長的養分,終於在近一小時三十分的誠信互動下,不辱使命,順利消弭化解了本次爭執,也接受老闆招待豐盛的午餐,餐畢,與兒子特助喜悅平安返家,真正是法喜滿滿的一天。

註1.相關判決尚有: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96號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判決。

雇主預告資遣勞工期間,勞工離職前刪除公司電腦資料,要如何處理?-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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