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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受職災無法勝任工作自請離職,公司還要給補償嗎?
▲勞工遭受職災無法勝任工作自請離職,公司還要給補償嗎?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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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受職災無法勝任工作自請離職,公司還要給補償嗎?
1.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後兩年內,因認為自己仍需住院治療已無法勝任工作而自請離職,公司是否仍有義務要給付補償呢?
2.關於這個問題要先了解到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的規定,若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補償勞工的醫療費用(勞保給付可抵充),並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勞工,但如果醫療期間超過二年仍未能痊癒,又經過指定醫院診斷認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未達失能給付程度),雇主可以一次發給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又勞工此種因職災申請補償的權利,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不會因為勞工離職而受影響。
3.則既然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寫清楚了,職災補償並不看勞工是否在職,加上本來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就不能解雇勞工,豈能因為勞工自請離職就讓其免除補償的責任,因此高院座談會研究後認為應採公司仍有義務要給付補償的解釋。
高院座談會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Q&id=A%2c20141119%2c014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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