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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分析及因應

【宇恒週報】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分析及因應- 沈以軒律師
▲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分析及因應。圖片來源:freepik,經編輯後製。

文/沈以軒律師

一、前言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例外於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適當之交通工具或宿舍之情形下,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開放之規定宣告違憲,立即失效。本期週報將探討該解釋做成後、至勞動部修法調整前,事業單位之夜間排班因應措施,以及未來可能之修法爭議。

二、案件事實

釋字第807號解釋是源於兩間公司因未經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數度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為由,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以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兩間公司就各原因案件均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惟判決敗訴確定,故聲請本件憲法解釋;同時,亦有承審案件之法官認該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三、解釋理由

雖然兩間公司就本件解釋均有主張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不法侵害其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等,然而大法官僅就該條規定所致男女夜間工作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所保障之性別平等角度進行論述。

釋字第807號解釋中,大法官承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是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然而,該項規定所採取之保障手段與保護目的並無實質關聯,所以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1. 從保障女性夜行人身安全的觀點,可以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包括立法課予雇主於必要時提供夜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而非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2. 從維護身體健康的觀點,難謂夜間工作對於女性勞工身體健康之危害,必然高於男性;且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並不限於女性,更有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不得以一概全。因此,不得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
  3. 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夜間工作,往往有個別意願與條件之差異,未必適宜由組成及運作複雜、性別比例分歧的工會,或由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以之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

四、解釋效果

釋字第807號解釋作成後,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即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而立即失效。從而,在修法完成之前,並無限制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之法律規定,企業施行女性夜間工作制度亦無庸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主管機關勞動部後續則應依解釋文意旨,就相關法律作填補修正。

依照解釋意旨,可以知道大法官認為(1)不應一律禁止女性勞工不得於夜間工作;(2)對於保護女性夜間人身安全,國家應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例如課予雇主必要時提供夜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3)不應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前提。未來若有相關修法,可以期待會以此為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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