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試用期不算年資,所以不能請特休?
▲試用期不算年資,所以不能請特休?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Q:小明自110年1月1日到賺多多公司擔任行政助理。110年7月2日,小明向老闆請3日特休假,老闆笑笑地說:面試講好前3個月是試用期,小明你實際上只任職3個月而不是6個月,所以還不能請特休假喔。老闆說的是真的嗎?!
A:試用期應計入年資一併計算🌱。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內政部74年9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2號函)
- 小明自110年1月1日起開始受僱,至110年7月1日任職已滿6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給予3日的特別休假(俗稱「年假」)。
↓法條底加↓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本文由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南所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相關閱讀請看: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