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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_休與假篇: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而將例休假日計入之認定方式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_休與假篇: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而將例休假日計入之認定方式-HR
▲圖解: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而將例休假日計入之認定方式。圖片來源:freepik

文/沈以軒律師

關於連續住院傷病假(包括癌症治療、安胎),其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是否得納入計算,本所已於第99期宇恒週報加以解析。然而仍有不少夥伴對連續超過30日住院傷病假之計算與認定,未能充分掌握而陸續提問。

本期白話勞動法將以圖解方式,協助夥伴進一步了解。

【重點觀念提醒】

一、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依法雇主均應工資照給、勞工本無出勤義務,所以病假原則上都只針對有出勤義務之工作日申請。當探討一次連續30日以內之病假時,均指不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只針對連續30個「工作日」計算病假天數。換句話說,勞工若憑診斷證明欲休養一個月,則正常狀況下須申請之病假天數應未達30日。

二、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既然免出勤而無須請假,自然不會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然除此之外,工作日出勤即表無請假需求;而特休、補休、婚、喪、事、性平法等各種假別,均是勞工依法定事由申請免除工作日之出勤義務,本質仍是有出勤義務之工作日,因此均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

三、分段申請之連續病假,若兩段連續病假間緊密銜接、未被工作日或上述不同假別中斷者(例如:原診斷證明須安胎休養一個月至10/31、又於11/1再出示診斷證明須再安胎休養一個月),仍屬「一次連續」。

四、跨越給假年度(如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則一般為1/1~12/31),除勞工將享有新給假年度的30日半薪病假外,也同樣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須重新依工作日累計連續病假之天數。

五、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依上述實際納入住院傷病假之天數計算。

【圖解案例】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_休與假篇: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而將例休假日計入之認定方式-HR

案例假設(安胎假):某勞工懷有身孕,於110年度9/26以前未曾請任何普通傷病假;9/29因傷病就醫、擔心影響胎兒,故於10/1前往婦產科檢查獲知須安胎休養,開立安胎休養一個月之診斷證明,並申請安胎假至10/31;11/1再度提出須安胎休養一個月之診斷證明,申請安胎假至11/30;12/1將剩餘3日特休排完,12/6提出仍須安胎休養二個月之診斷證明,申請安胎假至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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