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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_休與假篇: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而將例休假日計入之認定方式
【解析說明】
一、第一段安胎假(10月份)與第二段安胎假(11月份)雖為分次申請,然兩段安胎假之間,並未以工作日出勤或其他假別中斷,因此仍屬「一次連續」。
二、10/1開始按工作日累計連續安胎假,期間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均工資照給。累計至11/12,為連續第30個(工作日)安胎假;故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後,即自11/13起,可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納入安胎假計算。
三、一年30日半薪病假額度,與一次連續30日之病假/安胎假計算無關。案例中,9/29已請一日之半薪病假;剩餘半薪病假額度,將於10/1~11/11以29日安胎假用罄,因此11/12(連續安胎假之第30日)即已進入無薪安胎假。
四、第二段安胎假結束(11/30)與第三段安胎假(12/6起)之間已有特別休假中斷。因此第三段安胎假開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回歸工資照給;須待重新按工作日累計「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後,才能再度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併入安胎假計算。
五、在未特別約定給假年度之前提下,自111/1/1起為新的給假年度,勞工將重新享有30日半薪病假額度、同時亦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計算,故應重新按工作日累計連續安胎假;在重新累計「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之前,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回歸工資照給。
六、本案例依第三段安胎診斷證明,可申請安胎假至111/2/5止;倘未有新的診斷證明、且基於1/29~2/6為春節連續假期,則連續安胎假之累計將至1/28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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