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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HR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 回覆:

1.按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而事業單位已預知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勞工無法從事工作,並事先通知勞工當日停工者,依前揭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該停工係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雇主得不給付當日工資,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可參。

2.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臺(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雖表示:「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臺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惟本則函釋未強制雇主給付勞工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之工資。

3.其次,如前所述,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停工,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勞工於當日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申言之,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停工,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改以事假、彈性假(指被取消之7天國定假日)、加班補休或特別休假,尤其修法後之特別休假,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已非修法前之特別休假期日排定,由勞資雙方協商。

 

4.依本人授課及企業輔導經驗,諸多企業或許基於考量工作日停工,致當日無薪,恐影響勞工當月日常生活開支,爰以行政公告方式逕自公布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停工,改以有薪假別辦理,例如彈性假、加班補休或特別休假。然,請假係屬勞動條件,既以勞動契約約定,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雇主即不得片面任意更改,如確有將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停工變更為勞工之有薪假別時,應與勞工協議並取得其同意,方得為之。

5.又如前所述,請假係屬既定之勞動條件,將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停工變更為請假,應先徵得勞方之同意,始符法意。是事業單位未經勞方同意,將停工片面變為請假,已違反上述規定,應不生效力,且勞方單純閱覽事業單位發布之行政公告,不能認為已經默示同意。人資工作者務必確實了解,事業單位如有變更或調降各項勞動條件,應與勞方協商並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而非動輒以發布行政公告方式單方片面任意變更或調降各項勞動條件。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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