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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不是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理由!一窺「責任制」成立的4大要件

「責任制」不是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理由!一窺「責任制」成立的4大要件-HR
▲責任制是雇主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理由?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責任制是雇主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理由? NO!NO!NO!

民眾常在面試工作時,遇到雇主稱工作是責任制,工時會很長。但,真有那麼多的工作是責任制嗎?

其實不是。俗稱的「責任制」是源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考量行業的多元性,勞動部就監督管理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核定公告的行業或工作者才能適用。

像是常見的保全員,或近年新增的每月工資15萬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住院醫師、離岸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都是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

就算是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者,勞雇雙方仍須一對一簽訂約定書,另行約定工時上限、例休假等事項,以約定後的勞動條件取代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的限制,簽訂後的約定書尚須經事業單位登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方生效力。

臺北市勞動局將適用的工作者分為四大類,並訂定約定書審查基準,事業單位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詳閱,也有提供核備函、核備名冊及約定書範本下載。

「責任制」不是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理由!一窺「責任制」成立的4大要件-HR

此外,經核備後的工作者,雇主仍要備置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臺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雇主必須先確認責任制勞工的身體狀況,確定無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時及更換工作內容。責任制勞工的工作性質特殊及勞動密度強,事業單位仍須採取預防措施,留意勞工身心狀況,避免勞工因過勞而促發疾病。


文章來源:台北市勞動局原文標題〈責任制是雇主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理由?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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