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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屬於公法、是強制規定,因此勞動條件並非勞資合意即可!

勞動法令屬於公法、是強制規定,因此勞動條件並非勞資合意即可!-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單月加班111個小時?雇主注意:勞動法令屬於公法,勞動條件並非勞資合意即可!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動法令屬於公法、是強制規定,因此勞動條件並非勞資合意即可!!

受限於法律強制規定,若勞資雙方合意之約定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故新聞中勞工陳述:「單月加班111個小時」若為真,縱勞工亦同意加班,亦無礙雇主應已涉違法。

為確保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避免因過度工作而導致身心受損,故勞基法其實對於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加班時間與每月加班時間,皆有法律明文予以規範。

  • 正常工作時間規範,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延長工作時間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簡言之,以正常工時制度(不適用變形工時、84-1條)為前提者:

  •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4小時
  • 每月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46小時

‼國定假日出勤,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納入46小時唷‼

對照新聞內容的「單月加班111個小時」顯已逾越法規上限,又本件勞工係於「傳產公司擔任作業員」,故應無約定84-1之可能,且84-1條其實也有加班時數之限制,並非毫無上限,故發文者所說如為真實,則公司實已違法。

雖本件公司計算加班費部分應無違法,公司並未積欠勞工薪資。

但是!!仍無礙雇主「違法」使勞工超時加班,因此本件勞工除了可以「等到年底領到年終後再提離職。」外,更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於違法超時加班事實產生30日內得主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故此時勞工發動終止勞動契約,仍得據此主張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尾牙取消、沒抽到大獎沒關係,自己爭取大獎。實務中常常會有此類問題,勞資雙方合意、雇主也沒少給工資,例如:

  • 超時加班
  • 不投保勞、健保…等等

但無論如何,雇主違法係屬事實,勞工除了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外,倘勞工因此受有損害更可主張民法第184條要求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蓋勞基法即屬於保護勞工之法: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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