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津貼」要算入經常性給與的工資嗎?
▲「海外津貼」要算入經常性給與的工資嗎?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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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津貼」要算入經常性給與的工資嗎?
1. 如果公司將你派駐海外,通常除了本來的薪資以外,還會視出差目的地的生活水準、幣值、勞動條件給予津貼,只是當你出差完回國申請退休時,可以主張這些津貼應該算入你經常性給與的工資一部分嗎?
2. 最高法院這樣說:「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2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應視是否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而於無法單以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經常性給與』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
而雇主所發給之海外津貼,顧名思義,係派駐國外工作之額外津貼,就當時派駐海外之員工而言,固屬勞工願赴海外地區服勞務之對價,然就雇主與勞工互動之整體而言,勞工派駐海外未必為經常性,極有可能依工作目標、性質而選派或輪調,而各國之勞動條件,幣值、生活水準大多不同,且薪資係折成當地幣值在國外工區發放,有匯率變動問題,極難有統一之標準,是以加計之海外津貼,性質上與差旅津貼相似,並非經常性給與。」
3.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海外津貼既然是公司對於派駐國外工作人員的額外津貼,雖然在國外時屬於勞務之對價,但在勞雇關係存續中未必具備經常性,甚至有可能隨著工作目標、性質而選派或輪調,比較像差旅津貼,而差旅津貼既然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經常性給與之外,計算退休金的平均工資時就不應將海外津貼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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