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photo by Andrew Ratto from flickr, CC BY 2.0)
問題: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
- 回覆:
1.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疑義,勞動基準法並未有規範,而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勞資雙方就前述情形之工資給付,屬民事範疇,參酌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是,改制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曾以下列函釋釋疑: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臺(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臺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臺(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未強制雇主給付勞工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之工資。另,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所稱「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然雇主與勞工約定仍給付工資者,不在此限。此外,勞動部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Q&A仍維持前述見解:「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台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因此,雇主未與勞工約定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仍給付工資者,得不計給當日工資,不論該勞工採按月、按時、按日或按件計酬,蓋因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工作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因素之台電停電停工,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對於當日工資「免為對待給付」。
3.其次,就工作日因台電預先通知停電者,雇主得與勞工協議將停電日與例假安排對調,或者與國定假日對調,亦有下列函釋可參: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21日勞動2字第20507號函:「一、停電日如係屬經常例行性質且可預期知悉者,自可於協調工會後將停電日與例假日作有計畫之安排對調,以維勞工健康並兼顧生產。二、經臺電預先通知之停電日,可於協調工會後將停電日與例假日作有計畫之安排對調。」
(2) 內政部67年12月14日臺(67)內勞字第823243號函:「工廠停電必須停工而可預期者,於協調工會後可與放假之國家紀念日對調,如當月無適當假期可供對調時,可順延至下月適當假期對調。」
4.惟應注意者,除事業單位適用並依法定程序實施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所定四週彈性工時,得將停電日與二週內之例假對調外,雇主僅得將停電日與同一週期之例假對調。又雇主將停電日與國定假日安排對調者,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參照)。
5.參加人資勞動法令課程陳姓同學LINE予本人陳業鑫律師發表在1111人力銀行勞資QA《因停電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乙文表示,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6.27(80)台勞動2字第15716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5.11(83)台勞動2字第35290號函二則函釋有超越法律規定之嫌,並主張:
「1.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如果停電導致辦公室電腦打不開、工廠生產線停擺,勞工準時到工準備提供勞務,雇主因停電無法依約定時間受領勞工之勞務給付,依前開規定解釋,受僱人即勞工仍得請求報酬。
2.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第235條但書規定,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3.依照民法第 487 條前段之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而同法第 234 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債權人有受領遲延之情事發生者,需再有受領表示或有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後,並同時催告債務人給付後,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終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要旨)
4.以上法律規定及判決要旨白話文翻譯:經營事業遇到停電導致停工是雇主的風險,就好像勞工已經到公司、工廠上班,但雇主提供的電腦、印表機、影印機因可歸責於供應商之原因不能運作,材料因可歸責於貨運行沒有到貨,機台故障,可以因此不給付勞工工資嗎?倉庫工人按時上工,但倉庫大門因可歸責於維修廠商之原因不能開啟,雇主可以叫勞工回家吃自己嗎?如果不行,台電無法正常供電給雇主,導致雇主不能受領勞工的勞務給付,跟前述情形一樣,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不能以此拒絕給付工資。至於雇主所受損害,能否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契約關係債務履行問題,不可混為一談。你說這場大停電是中油搞出來的?那就雇主找台電、台電找中油、中油找員工、員工找金手指(誤)...
5.總之,雇主以停電所致停工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義務,亦違反民法第487、234、235條關於雇主(僱用人)受領勞工(受僱人)勞務遲延責任之法律規定,不得不辨明。」(註1)對於陳律師所持前述見解,吾人予以尊重,畢竟台灣是民主、自由與開放的國家。
6.就111年3月3日上午9點多全台各地傳出停電災情,某原PO表示:「公司在9:20左右停電,一直到10:40才恢復供電,沒想到歷經1小時又20分鐘的停電後,老闆卻說算一個小時就好,今天的薪水要扣掉一個小時」,網友狂酸,「算時薪還有話講,算月薪是扣啥鬼」、「慣老闆讚」、「這種公司還不離職是有多奴?」、「去廁所蹲一個小時賺回來啊」、「檢舉啊,讓老闆多花點公關費處理」、「是我就直接提離職 ,什麼垃圾公司」(註2)。這些充滿情緒性、仇恨式的言行,非理性的現代公民所應為,殊不足取。
註1:【陳業鑫專欄】因停電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
註2:全台無預警停電!慣老闆發威,宣布「扣薪1小時」網傻眼,TVBS新聞網報導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