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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更多賠償,假造工作證明?

想要更多賠償,假造工作證明?-工作證明
▲想要更多賠償,假造工作證明?

三禾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吳毓容

據新聞報導:(編按:民事求償證明作假 檢警抓包)

台南一名郭姓舞小姐於一0七年間在舞廳前遭吳姓女子及綽號小珍的女子聯手毆打,郭不甘受辱提告傷害並對吳女求償廿萬元,羅列受傷期間計程車資、工作損失等費用。未料案經檢警調查發現郭女提交的證明竟是自行偽造,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郭犯偽造私文書,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為了要獲得更多賠償,假造工作證明跟計程車費用,會有什麼問題呢?

一、 來來來,先看看郭小姐為什麼想這麼做?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有規定。
郭小姐被打而受傷,她的身體權受到侵害,如果因為這樣沒辦法去上班,或是無法走長程,要多付計程車費用的時候,就可以向打他的人請求,但前提是:「真的」有工作沒辦法去上班也「真的」有坐計程車而有損失。

二、 偽造文書?

按「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10 條定有明文。

根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571 號刑事判決事實,郭小姐是拿了空白的「台灣大車隊計程車運價證明」,自己填了日期、車資、車號,駕駛人姓名,讓大家以為她真的有坐計程車;工作的部分也是公司負責人囑託會計人員填假的員工在職證明,藉此獲取較有利的判決結果,足生損害於被偽造簽名的司機、因毆打郭小姐須賠償她的人還有民事法院的裁判正確性,故成立偽造私文書。

三、 業務登載不實?

按「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 215、216 條定有明文。

會計人員製作假的在職證明書跟所得名冊,由於是他反覆執行、常常要做的工作,又會讓需要賠償郭小姐的人多付錢,屬於業務登載不實:郭小姐拿這些假的在職證明、所得名冊向民事法院請求工作損失及車費,屬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

四、詐欺取財或得利?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339 條定有明文。

郭小姐拿這些假的在職證明與車費證明,為的就是要讓民事法院可以判賠多一點,所以如果為了拿到更多錢,拿假的東西去騙法院,讓打郭小姐的人需要賠她更多錢的話,屬於詐欺取財罪,雖然後來因為對方上訴沒有得逞,但本條的未遂仍然處罰,所以仍然構成詐欺。

想要多一點賠償是人之常情,但若因此偽造各種證明,不但要把錢吐回來,還得背上刑責,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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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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